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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书概述包括哪些章节,有哪些注意事项

时间:2022-02-15 22:09:13  来源:  作者:

总纲要求:

概述可简要说明建设项目的特点、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分析判定相关情况、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等。

1.1         建设项目由来及建设的必要性

1.2         建设项目的特点

1.3              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

1.4              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1.5              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

1.6              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


1.1   建设项目由来及建设的必要性

 

1.2   建设项目的特点

建设项目背景说明中不要照抄企业提供的资料,文字表述要进行规范。

分别说明项目特点:

工程特点(如: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项目类别、环评类别、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类、线性工程等)。

政策特点(如:需产能置换行业、鼓励类、省重点项目等)。

区域环境特点(如: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位于工业园区、位于环境敏感区、属于总磷控制区、属于大气重点控制区、属于总氮控制区、属于重金属污染特别排放限值实施区域、属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属于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等)。

环境影响特点(如:涉VOCs重点行业、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高污染高能耗等)。

区域环境保护要求特点(如:“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应采取国内外先进可行的环境保护措施”、“新上涉气建设项目绩效评价达到B级及以上水平”、“禁止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等)。

 

1.3              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

总纲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即调查分析和工作方案制定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要求,XXX有限公司委托河北冀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河北冀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人员经过现场踏勘,收集有关资料,对项目进行充分调研,并由XXX有限公司对环境质量现状进行了监测。依据有关资料河北冀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审版)

 

注意给出公众参与开展过程分析。

建设单位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在确定我公司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于2020XXXX接受委托7个工作日内,注意时间节点要与环评委托书一致)通过网络平台(建设单位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公开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建设单位于2020XXXX日至2020XXXX(不少于10个工作日)通过网络平台、项目所在地报纸、评价范围内各村庄(社区,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描述)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开同步征求了与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

对依法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若该产业园区已依法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且该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符合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时,可以予以简化。

 

在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得到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XXX市生态环境局、XXX市生态环境局XXX县分局、XXX市行政审批局及建设单位领导、项目技术人员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协作,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1.4              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总纲要求:

分析判定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规模、性质和工艺路线等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相关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并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进行对照,作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第二章总则部分有详细的分析判定分析内容,第一章这部分只给出结论。

分析判定逐项分析,不要遗漏。

主要分析依据:

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四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七条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令第6822017-7-16)规定: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H1]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2011-3-7)规定: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标准:

如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4.14.2要求:

4.1  用于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应满足以下条件:

a)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不小于 2000 /天的新型干法水泥窑;

b)采用窑磨一体机模式;

c)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作为烟气除尘设施;

d)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按 HJ 662 要求测定的焚毁去除率应不小于 99.9999%

e)对于改造利用原有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在进行改造之前原有设施应连续两年达到GB 4915 的要求。

4.2  用于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所处位置应满足以下条件:

a)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城市工业发展规划要求;

b)所在区域无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设施所在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 100 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现有和各类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政策: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令2019年第29号发布,202112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9号修改)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

地方产业政策(如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7号)、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产业发展鼓励和禁限指导意见(2017-2019年)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37号)等)

行业准入条件/规范条件

环境准入条件

审批原则

相关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环评、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

 

1.5              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

结合建设项目特点说明项目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重点给出各环境要素的环境影响结论,不是环境保护措施的结论。

 

1.6              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

 

公众参与结论要与公参实际成果相符,确实收到支持意见的可以给出“公众支持项目建设”的结论,否则应给出“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等结论。


 法定规划是指依法依规编制的有关规划,包括“环境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规划”等规划。

对于环境功能区规划,建设企业还需满足环境功能区对应的环境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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