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有多个产品,且属不同行业分类的要根据项目产品所属的每个行业分类分别筛选确定需执行的评价标准,防止遗漏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中标准值有效数字、单位应与标准一致: 如:《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氨氮(以N计),标准值为0.50,后面的零不要省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的标准值计量单位有µg/m3、mg/m3。计量单位和标准值按照标准规定的为准,不能发明创造。 易忽略的排放标准: 塑料制品(不含PVC类)的项目要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水泥制品的项目要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 汽车维修的项目要执行《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877-2011) 有机化学品(参见GB 31571附录 A,约251个产品)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 无机化学工业(以天然资源和工业副产物为原料生产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化工产品的工业。本标准特指除硫酸、盐酸、硝酸、烧碱、纯碱、电石、无机磷、无机涂料和颜料、磷肥、氮肥和钾肥、氢氧化钾、有色金属等以外的无机化合物制造工业,主要包括: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无机氰化合物工业、硫化合物和硫酸盐工业、卤素及其化合物工业、硼化合物及硼酸盐工业、硅化合物及硅酸盐工业、钙化合物和钙盐工业、镁化合物及镁盐工业、过氧化物工业及金属钾(钠)工业等)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 除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水泥窑协同处置外的焚烧、氧化设施排放标准: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 易混淆的排放标准: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和《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按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当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提取某种特定药物成分时,应执行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适用于不经过化学修饰或人工合成提取的生化药物、以动植物提取为主的天然药物和海洋生物提取药物生产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用化学合成、半合成等方法制得的生化基本物质的衍生物或类似物、菌体及其提取物、动物器官或组织及小动物制剂类药物的生产企业。 区别: 中药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生产的中药饮片或中成药产品,侧重于复方研究,注重疗效的高低。提取类药物则是在西医药或其它学科理论指导下,从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中提取比较单一的有用成分,侧重于药物某种或某类有效成分的含量高低,更注重质量控制而非药物的实际疗效。 从生产工艺上讲,提取类药物的生产流程长于中药生产,在提取工艺后一般还需要进行精制。从追求的产品组分上讲,中药多为混合多种组分,而提取类药物多为单一有效组分。 注意有些标准要明确为参照执行: 如《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适用于城市建成区。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废气排放标准按污染源给出: 污染物名称 | 排放标准 | 标准来源 | 燃气导热油炉烟气 | 颗粒物 | 5≤mg/m3 | 冀气领办〔2018〕177号 | SO2 | 10≤mg/m3 | NOx | 30≤mg/m3 | 烟气黑度 | ≤1级 | GB 13271-2014 | 磨煤及燃气热风炉烘干、硝酸储罐 | NOx | 240mg/m3 | 19.5kg/h(65m排气筒) 0.77kg/h(15m排气筒) | GB 16297-1996 | 乙醇等液体物料储存、树脂合成 | 非甲烷总烃 | 60mg/m3 | 不低于15m排气筒 | GB 31572-2015 | 苯乙烯 | 20mg/m3 | 不低于15m排气筒 | GB 31572-2015 | 碎煤仓、磨煤、煤粉仓、原料破袋 | 颗粒物 | 20mg/m3 | 不低于15m排气筒 | GB 31572-2015 | 原料破袋 | 臭气浓度 | 2000(无量纲) | 不低于15m排气筒 | GB 14554-93 |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 企业边界 | 1.0mg/m3 | GB 31572-2015 | 氨无组织排放 | 厂界 | 新扩改建1.5mg/m3 | GB 14554-93 | 硫化氢无组织排放 | 新扩改建0.06mg/m3 | GB 14554-93 | 苯乙烯无组织排放 | 新扩改建5.0mg/m3 | GB 14554-93 | 臭气浓度 | 20(无量纲) | GB 14554-93 | 非甲烷总烃 | 生产设施边界 | 4.0mg/m3 | DB 13/ 2322-2016 | 企业边界 | 2.0mg/m3 |
食堂规模划分,基准灶头折算: 参考上海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 31/844-2014): 表 2 餐饮服务企业基准灶头数的折算方法 基准灶头数(个) | ≥6 | 5 | 4 | 3 | 2 | 1 | 经营场所就餐位(座) | >150 | ≤150, >120 | ≤120, >90 | ≤90, >40 | ≤40, >20 | ≤20 | 就餐位>150座的餐饮服务企业每增加40个座位视为增加1个基准灶头数 |
参考天津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 12/644-2016): 表2 餐饮服务单位基准灶头数的折算方法 基准灶头数(个) | 1 | 2 | 3 | 4 | 5 | 6 | 经营场所就餐位(座) | ≤20 | 20~40(含) | 40~90(含) | 90~120(含) | 120~150(含) | >150 | 就餐位>150座的餐饮服务单位每增加40个座位视为增加1个基准灶头数 |
注意雨水单独排放的也与废水执行相同的排放标准(或按照相应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 行业排放标准中未规定颗粒物等污染物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浓度限值规定,且项目又有排放的,仍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执行。如:制药大气、农药制造、铸造工业等。 不要在污染物排放分析中使用“粉尘”、“烟尘”等污染物名称,排放标准中为“颗粒物”,在近几年新的排放标准中“烟尘”逐渐规范称为“颗粒物”,尚有个别标准沿用,分析时注意和标准一致,不要想当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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