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内容分布在多个厂址的项目,按各厂址确定的评价等级给出相应的评价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有新的变化。 大气: 5.4.1 一级评价项目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最远影响距离(D10%)确定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即以项目厂址为中心区域,自厂界外延 D10%的矩形区域作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当 D10%超过25 km时,确定评价范围为边长 50 km的矩形区域;当 D10%小于2.5 km时,评价范围边长取 5 km。 5.4.2 二级评价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边长取 5 km。 5.4.3 三级评价项目不需设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环境风险: 一级、二级评价距建设项目边界一般不低于 5 km;三级评价距建设项目边界一般不低于 3 km。范围为边界的外延包络线,对于矩形厂区,评价范围近似为圆形或椭圆形。 简单分析对评价范围未提出要求。 地表水评价范围不要忽略雨水排放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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