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量核算要衔接排污许可证,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附录C“C.6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进行规范。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7.1.1一级评价项目”“7.1.1.4对于编制报告书的工业项目,分析调查受本项目物料及产品运输影响新增的交通运输移动源,包括运输方式、新増交通流量、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 1、非甲烷总烃定义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二〇一八年八月)编制说明: 2.1.1 非甲烷总烃的定义 总烃,指所有的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对环境空气造成污染的主要是常温下为气态及液态但具有较大挥发性的部分。非甲烷总烃通常是指除甲烷以外的所有可挥发的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其中主要是C2~C8)。总烃是指在实验条件下,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以下简称FID)所测得的气态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总量,减去甲烷部分,即为非甲烷总烃。 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 Hydrocarbons, NMHC)是环境监测领域常用的指标,多用来指示空气和废气中有机污染的综合指标。其测定范围是一大类混合物,而不是某一种具体污染物,并且其组成与当地的污染源类型以及气象条件密切相关。研究表明非甲烷烃可来源于汽车尾气、汽油挥发、工业排放、燃烧源和植物排放等。HJ 38 中规定非甲烷总烃是除甲烷以外的碳氢化合物(其中主要是C2-C8)的总称,而在环境监测实践中可发现非甲烷总烃除了含有碳氢化合物外,还包括醇、醛、酸、酯、酮等碳氢化合物衍生物,以及C8 以上挥发性有机物质。 TVOC、VOCs、NMHC关系 根据《制药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37823-2019): 3.1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 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12 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 VOCs 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 VOCs 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 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 90%以上的单项 VOCs 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3.13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根据《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NMHC是以C计,则与TVOC来说,需要进行转化,平均转化系数为1.4-2.1(根据大气颗粒物中碳与有机物的转换系数)”
污水站废水考虑VOCs的产生和收集治理。
2、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设施排气是否需要回收或处理关于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设施排气是否需要回收或处理的确定方法 ⑴主要依据 依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真实蒸气压true vapor pressure定义如下: 有机液体工作(储存)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绝对压力),或者有机混合物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可根据 GB/T 8017 等相应测定方法换算得到。 注:在常温下工作(储存)的有机液体,其工作(储存)温度按常年的月平均气温最大值计算。 5.2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5.2.1 储罐控制要求 5.2.1.1 储存真实蒸气压≥76.6 kPa 且储罐容积≥75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5.2.1.2 储存真实蒸气压≥27.6 kPa 但<76.6 kPa 且储罐容积≥75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 GB 16297 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8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2.2 储罐特别控制要求 5.2.2.1 储存真实蒸气压≥76.6 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5.2.2.2 储存真实蒸气压≥27.6 kPa 但<76.6 kPa 且储罐容积≥75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5.2 kPa但<27.6 kPa 且储罐容积≥150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 GB 16297 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9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10.3 VOCs排放控制要求 10.3.1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GB 16297 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 10.3.2 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3 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 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 2322-2016)等标准中对VOCs储存规定: 储存真实蒸气压≥5.2 kPa 但<27.6 kPa 的设计容积≥150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27.6 kPa 但<76.6 kPa 的设计容积≥75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内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外浮顶罐;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c)采用固定顶罐,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4、表5的规定。 ⑵确定方法 “饱和蒸汽压”可从“关于印发《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及《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2015〕104号)”附件EXCEL、化学手册、Antoine方程等资料获得。 如:乙醇储存在200立方米的固定顶罐中,判断其呼吸气是否需进行回收或处理。在20℃时乙醇的饱和蒸汽压为5.8kPa>5.2kPa,因此根据以上规定,乙醇储罐排气需进行回收或处理,并达标排放。 3、废气集气装置设置要求⑴VOCs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相关要求: 10.2.1 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 VOCs 废气进行分类收集。 10.2.2 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 GB/T 16758 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 16758、AQ/T 4274—2016 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 0.3 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依托现有治理设施的要注意分析依托可行性。 10.2.3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 ⑵颗粒物 《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HJ 434-2008)相关要求: 4.5风管和集尘罩 4.5.1除连接口外,风管宜采取圆形截面,尽量减少弯管,弯管半径取 R=(1.5~3)D(D为风管直径或当量直径)。 4.5.2风管内风速:倾斜管道宜取( 12~16)m/s(煤粉管道与水平面倾斜角度宜大于 70o),垂直管道宜取(8~12)m/s,水平管道宜取( 18~20)m/s。 4.5.3风管系统布置应防止管道积灰,不宜设置水平风管,必须设置时应尽可能短且便于清灰。易积灰的地方应设置清灰孔并采取防漏风措施。 4.5.4处理热烟气时,风管与除尘器的进出气口法兰之间应安装膨胀节。 4.5.5风管应根据使用工况进行相应的防腐处理。 4.5.6风管系统的适宜部位可装设阀门。当排风机功率超过 45kW时,阀门应能实现控制室调节。在煤磨除尘器进口主风管上应设置气动阀门。 4.5.7采用法兰连接的风管应在法兰连接处采取密封措施。 4.5.8除尘器进风管上应按照 GB/T16157的规定设置永久采样孔,必要时设置测试平台。 4.5.9集尘罩的设置应靠近尘源,使罩口迎着粉尘散发的方向。其结构形式应便于安装和拆卸操作。 4.5.10从环境进入集尘罩的风量应适当,由尘源与集尘罩边缘缝隙吸入环境空气的流速应控制在(0.25~0.5)m/s。 4.5.11集尘罩抽气口不宜设在物料处于搅动状态的区域附近。对于粉状物料,抽气口截面风速 1m/s左右为宜;对于块状物料,抽气口截面风速应不大于 3m/s。 袋式除尘器有依托的要考虑依托可行性(如滤袋过滤面积、过滤风速是否满足要求)。 其他相关规范要求详见: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00-2010) 《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20-2012) 《电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28-2013) 《钢铁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HJ 435-2008) 《火电厂除尘工程技术规范》(HJ 2039-2014) 《垃圾焚烧袋式除尘工程技术规范》(HJ 2012-2012)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 ……
4、VOCs废气集气装置收集效率石家庄市涉 VOCs 企业综合治理“一厂一策”编写大纲: 表 4 VOCs 收集方式对应收集效率参照表 收集方式 | 收集效率% | 达到上限收集效率取值须满足如下条件,否则按收集效率下限取值 | 设备废气排口直连 | 80-95 | 设备有固定排放管(或口)直接与风管相连,设备 整体密闭只留产品进出口, 且进出口处有废气收集措 施,收集管道密闭性较好,收集系统运行时周边基本无VOCs 散发。 | 车间或密闭间进行密闭收集 | 80-95 | 密封设施四周或门窗等密闭性好。收集总风量能确保开口处保持微负压 (敞开截面处的吸入风速建议不小 于 0.5m/s),不让废气外泄(普通软帘密闭属于半密闭收集) | 半密闭罩或通风橱方式收集(罩内或橱内操作) | 65-85 | 污染物产生点(面)处,往吸入口方向的控制风速 不小于 0.3m/s(喷漆建议不小于 0.75m/s) | 热态上吸风罩 | 30-60 | 污染物产生点(面)处,往吸入口方向的控制风速 示建议不小于 0.5m/s。热态指污染源散发气体温度260℃。 | 冷态上吸风罩 | 20-50 | 污染物产生点(面)处,往吸入口方向的控制风速应不小于 0.3 m/s。冷态指污染源散发气体温度<60°C。 | 侧吸风罩 | 20-40 | 污染物产生点(面)处,往吸入口方向的控制风速 建议不小于 0.5m/s,且吸风罩离污染源远端的距离不大于 0.6m。 | 未收集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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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VOCs废气净化装置净化效率根据《浙江省重点行业VOCs 污染排放源排放量计算方法》(1.1版,2015年):
6、活性炭吸附脱附技术要求《石家庄市涉VOCs企业活性炭吸附脱附技术指南》摘录如下: 2活性炭吸附工艺 一、过滤+活性炭吸附工艺 性能要求 (1)活性炭过滤箱结构设计合理,不得让未经过滤的气体进入后续工艺流程;多层过滤材料应按照过滤等级高低随气体流动方向由低到高布置,各层过滤材料应间隔一定距离布置,最后一级应选用高于F7等级过滤材料,过滤后尾气中颗粒物含量<1mg/m3。过滤箱应有压差计,压力过大时及时更换并记录。 (2)活性炭填充量与每小时处理废气量体积之比应不小于1:5000,每1万Nm3/h废气处理蜂窝活性炭吸附截面积不小于 2.3 m2 ,颗粒活性炭吸附截面积不小于4.6 m2 。 (3)颗粒活性炭最好选择柱状活性炭,直径≤5mm,比表面积≥1200m2/g或碘值≥800mg/g;蜂窝活性炭的横向强度应不低于0.3 MPa,纵向强度应不低于0.8MPa,比表面积≥750m2/g或碘值≥800mg/g。 (4)活性炭吸附设备设置装卸碳孔,内置均风装置,箱内气速控制<1.2m/s,整体压降≤2.5kpa,活性炭吸附设备配置的吸附进出口阀门泄漏量<1%。外壳厚度≥1mm,考虑热胀冷缩变形应设置合理补偿;设备应加装消防、卸爆及安全监测仪器和连锁控制系统。 (5)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出口应定期检测VOCs浓度,当出口污染物浓度超过规定限值的70%时,应停止吸附,立即更换新活性炭,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活性炭堆积密度(非权威资料):颗粒柱状的活性炭密度一般都在450-650kg/m3左右,粉末在380-450kg/m3左右,活性炭纤维密度200kg/m3以上。 7、VOCs相关资料生态环境部出版: 《工程机械整机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 《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 《焦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 《金属包装印刷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 《农药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 《其他工业涂装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 《汽车整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 《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 《塑料包装印刷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 《现代煤化工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 《油品储运销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 《纸包装印刷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 《制药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 《臭氧及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知识问答》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第二版)》 《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检查指南(试行)》 《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工业VOCs排放量简化核算方法》 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 关于发布《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等4项技术指南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4年第55号)附件2 其他: VOCs环境统计工作手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总〔2017〕70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2017年修订)》和《上海市涂料油墨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沪环保防〔2017〕136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化等5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防〔2016〕36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环办〔2016〕154号) 浙江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方法(浙环发〔2017〕30号) 浙江省发布工业涂装工序等11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浙江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汇编(第二批)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19〕243号) 8、无组织排放量估算不要用《工业泄漏与治理》中泄漏公式计算,这个公式有泄漏孔径参数,不是正常的无组织排放。 参考《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工业VOCs排放量简化核算方法》。 参考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总〔2017〕70号)、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2017年修订)》和《上海市涂料油墨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沪环保防〔2017〕136号)、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化等5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防〔2016〕3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环办〔2016〕154号)、浙江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方法(浙环发〔2017〕30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19〕243号)、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关于发布《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等4项技术指南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4年第55号)附件2。 参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 参考《空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手册》,如塑料行业: 石化行业VOCs排放:依据“关于印发《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及《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2015〕104号)”核算。 例:
常用储罐无组织排放估算:⑴依据《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GB 11085-1989);⑵依据《石油库节能设计导则》大小呼吸。
TSP、PM10等排放:可依据关于发布《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等5项技术指南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92号)确定源强,具体查阅该指南附件,包括: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道路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非道路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PM2.5、VOCs、NH3等排放:可依据关于发布《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等4项技术指南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4年第55号)确定源强,具体查阅该指南附件,包括: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储罐的呼吸工作损失估算: 这是一篇关于固定顶储罐储存有机液体时所产生的呼吸损耗的计算方法(依据美国的研究成果),特提供给大家参考,如有做化工类的或加油站(库)项目环评时可参考。 储存有机液体的基本罐型有固定顶罐、浮顶罐、可变蒸气空间罐和压力罐等五种,而固定顶罐是一种最普通的罐型,在国内最常被使用,是储存有机液体的普通罐型,一般认为是最低的接受水平,特别是在加油站和石油库用于储存汽油和柴油。 典型的固定顶罐由带有永久性附加罐顶的园筒钢壳组成,其罐顶可以有锥形、园拱顶形到平顶的不同设计。固定顶罐一般装有压力和排气口,它使储罐能在极低或真空下操作,压力和真空阀仅在温度、压力或液面变化微小的情况下阻止蒸气释放。固定顶罐的主要是呼吸排放和工作排放等两种排放方式。 排放量计算 1 呼吸排放 呼吸排放是由于温度和大气压力的变化引起蒸气的膨胀和收缩而产生的蒸气排出,它出现在罐内液面无任何变化的情况,是非人为干扰的自然排放方式。 固定顶罐的呼吸排放可用下式估算其污染物的排放量: LB=0.191×M(P/(100910-P))0.68×D1.73×H0.51×△T0.45×FP×C×KC 式中:LB-固定顶罐的呼吸排放量(kg/a); M-储罐内蒸气的分子量; P-在大量液体状态下,真实的蒸气压力(Pa); D-罐的直径(m); H-平均蒸气空间高度(m); △T-一天之内的平均温度差(℃); FP-涂层因子(无量纲),根据油漆状况取值在1~1.5之间; C-用于小直径罐的调节因子(无量纲);直径在0~9m之间的罐体,C=1-0.0123(D-9)2 ; 罐径大于9m的C=1; KC-产品因子(石油原油KC取0.65,其他的有机液体取1.0) 2 工作排放 工作排放是由于人为的装料与卸料而产生的损失。因装料的结果,罐内压力超过释放压力时,蒸气从罐内压出;而卸料损失发生于液面排出,空气被抽入罐体内,因空气变成有机蒸气饱和的气体而膨胀,因而超过蒸气空间容纳的能力。 可由下式估算固定顶罐的工作排放 LW=4.188×10-7×M×P×KN×KC 式中:LW-固定顶罐的工作损失(kg/m3投入量) KN-周转因子(无量纲),取值按年周转次数(K)确定。 K<=36,KN=1 36<K<=220,KN=11.467×K-0.7026 K>220,KN=0.26 其他的同(1)式。 其他公式:
液体质量蒸发模式计算: 式中: Q——质量蒸发速度,kg/s; p——液体表面蒸气压,Pa; R——气体常数;J/mol·K; T0——环境温度,K; M——物质的摩尔质量,kg/mol。 u——风速,m/s; r——液池半径,m; α,n——大气稳定度系数,取值见下表。 液池蒸发模式参数 大气稳定度 | n | α | 不稳定(A,B) | 0.2 | 3.846×10-3 | 中性(D) | 0.25 | 4.685×10-3 | 稳定(E,F) | 0.3 | 5.285×10-3 |
9、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按如下标准提出控制要求: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 2322-2016)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 《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20)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 《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 其他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控制标准也有提出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具体请根据相应标准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