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算依据:同前面“源强核算”“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要求。 总量削减替代要求: 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要求:“2.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 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定项目。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对于重点控制区和大气环境质量超标城市,新建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一般控制区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 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三、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准入关口 (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必须落实相关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相关污染物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应进行倍量削减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