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纲要求: a)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当地环境特征选择环境要素进行调查与评价。 b)评价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说明环境质量的变化趋势,分析区域存在的环境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农药建设项目(HJ 582-2010)要求: 7.3 土壤现状调查与评价 7.3.1 新建项目 a)资料收集:收集厂址区域的土壤图、土类、成土母质等土壤基本信息资料,以及工农业生产排污、污灌、化肥农药施用情况资料。 b)依据平面均匀分布、垂向分层的原则,原则上厂界内布设不少于 3 个土壤柱状采样点(主导风向的上、下厂界、主要生产装置区),每个柱状样取样深度均为100cm,分取三个土样:表层样(0~20cm),中层样(20~60cm),深层样(60~100cm);并应根据厂区内不同土壤类型差异、厚度与农药建设项目占地规模适当调整采样点数;具体按照 HJ/T 166执行。 c)监测因子除常规项目外,还应包括在土壤中具有积累性、对环境危害较大、毒性较强的特征污染物。 d)采用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区域土壤背景值对分析结果分别评价;一般以单项污染指数、污染累积指数为主,污染超标倍数、污染样本超标率为辅。评价结果应为厂区分区防渗和平面布置调整提供依据。 7.3.2 改扩建项目 a)资料收集除 7.3.1 a)所列资料外,还应收集以前的场地调查报告、场地历史、场地平面布置、危险废物储存、地下管道系统、污染事故报告等资料;分析确定潜在的污染源和污染区域。 b)现有厂址监测点位应选择在可能存在污染的区域;主要考虑化学品储藏和易泄漏区、地下储罐区、地下管道(污水管网)、主导下风向最大落地地带等区域。 c)宜根据厂区运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化学品筛选监测因子,主要包括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农药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类和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类等,进行全面分析。 d)对于无国家或地方标准的污染物可以参考国际相应标准。评价结果应为是否需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补救措施提供依据。 7.3.3 搬迁项目原厂址 a)资料收集与 7.3.2 a)所列资料相同。 b)原厂址区域内采集土壤样品,重点在可能存在污染的区域布点;土壤柱状采样点原则上不少于 5 个点(主导风向下厂界、主要各生产装置区、罐区、危险废物堆存场、物料输送及排污管线等)。 c)宜根据厂址运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化学品筛选监测因子,主要包括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农药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类和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类等,进行全面分析。同时根据厂区历史运行过程中所用的化学品适当筛选监测因子。 d)评价结果应根据场地未来使用性质,为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修复计划提供依据。 7.4 地下水现状调查与评价 7.4.1 新建项目 a)收集有关水文地质资料或进行现场土孔钻探和监测井安装,确定厂区地质状况(如地质类型和地层厚度等)、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水力梯度、含水层边界、地下水埋深、地下水流向等),着重调查潜水含水层。 b)根据区域潜水地下水的流向,至少布设 3 个监测井,原则上厂址地下水流向上游厂界 1 个、下游厂界 2 个,适当关注侧向厂界外近距离敏感点,并纳入日常监测计划。 c)测定地下水水位、物理化学参数(如 pH、电导率和温度等),监测因子除常规因子外,尽量与土壤监测因子相对应;原则上应进行枯、丰两期监测;并采用相应标准评价与分析。 7.4.2 改扩建项目 a)监测点位布设应包括厂区、生产装置、管道与排污沟渠、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的堆存场和厂外附近区域;监测系统需要包括对应的监测井,并且安装在合适位置和深度;同时,应按照地下水流向及其与污染产生位置的相对关系,适当布设点位,以便观察土壤污染对地下水的影响,在可疑污染地块布置 1 个点以及可疑地块上游布置 1 个背景点。 b)按照现有装置所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构成的影响程度来筛选监测因子。 c)在运行期内,须制定监测方案,实施周期性的监测。 d)潜水污染现状采用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对于无标准的因子,按照 HJ/T 164 有关规定进行评价。对于地下水已被污染的场地,须制定和实施相应的补救措施。 7.4.3 搬迁项目原厂址 a)监测点位布设应包括厂区和厂外附近区域;另外,根据场地的历史运行状况确定在可能存在污染的区域内布设监测点位。 b)按照原有装置所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构成的影响程度来筛选监测因子。 c)潜水污染现状采用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对于无标准的因子,按照 HJ/T 164 有关规定进行评价。对于地下水已被污染的,应视地下水利用性质和敏感性,确定实施相应的修复计划。
1、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2、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3、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布点:没有主导风向、静风频率最大时监测点布置在最近敏感点;根据监测因子的污染特征,选择污染较重的季节进行现状监测,如氨、硫化氢的现状监测宜安排在夏季。 拿到监测数据后第一时间要进行数据达标和合理性分析,及时给监测公司反馈异常数据。
导则“6.2.2.2 评价范围内没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或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的,可收集评价范围内近 3年与项目排放的其他污染物有关的历史监测资料。”注意引用数据范围是评价范围,不是5公里。 风说大气:补充监测点位条款要求是厂址(附近)及下风向5公里范围内,一共设置1-2个监测点。如果只测一个点的话,一定要在评价范围内,但是不一定要在厂址范围内。
4、声环境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5、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导则中土壤类型指《中国土壤分类与代码》(GB/T 17296-2009)中土类。 6、生态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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