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总纲要求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要求: 9 保护措施与对策 9.1 基本要求 9.1.1 土壤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应包括:保护的对象、目标,措施的内容、设施的规模及工艺、实施部位和时间、实施的保证措施、预期效果的分析等,在此基础上估算(概算)环境保护投资,并编制环境保护措施布置图。 9.1.2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提出的影响防控对策基础上,结合建设项目特点、调查评价范围内的土壤环境质量现状,根据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结果,提出合理、可行、操作性强的土壤环境影响防控措施。 9.1.3 改、扩建项目应针对现有工程引起的土壤环境影响问题,提出“以新带老”措施,有效减轻影响程度或控制影响范围,防止土壤环境影响加剧。 9.1.4 涉及取土的建设项目,所取土壤应满足占地范围对应的土壤环境相关标准要求,并说明其来源;弃土应按照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确保不产生二次污染。 9.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 9.2.1 土壤环境质量现状保障措施 对于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的土壤环境质量存在点位超标的,应依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和标准,采取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9.2.2 源头控制措施 9.2.2.1 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应结合项目的生态影响特征、按照生态系统功能优化的理念、坚持高效适用的原则提出源头防控措施。 9.2.2.2 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应针对关键污染源、污染物的迁移途径提出源头控制措施,并与 HJ2.2、HJ 2.3、HJ 19、HJ 169、HJ 610等标准要求相协调。 9.2.3 过程防控措施 9.2.3.1 建设项目根据行业特点与占地范围内的土壤特性,按照相关技术要求采取过程阻断、污染物削减和分区防控措施。 9.2.3.2 生态影响型: a)涉及酸化、碱化影响的可采取相应措施调节土壤 pH 值,以减轻土壤酸化、碱化的程度; b)涉及盐化影响的,可采取排水排盐或降低地下水位等措施,以减轻土壤盐化的程度。 9.2.3.3 污染影响型: a)涉及大气沉降影响的,占地范围内应采取绿化措施,以种植具有较强吸附能力的植物为主; b)涉及地面漫流影响的,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形特点优化地面布局,必要时设置地面硬化、围堰或围墙,以防止土壤环境污染; c)涉及入渗途径影响的,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设备设施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以防止土壤环境污染。 |